一是案前约见,行政劝导。对符合约见制度条件情形的,指定专人拟定约见议程并收集必要的法律法规及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资料或证据,召集行政管理相对人集中或个别约见。 二是案中约谈,教育引导。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发出前,由所领导、法制员和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约谈,听取他们对案件定性、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看法。 三是行政告诫,违法疏导。对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告诫或行政建议,从源头上防止经济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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