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来源 | 上海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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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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