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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登记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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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企业登记注册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受理、准许、公示五个环节。这五个环节为顺次程序,必须依次进行,不能程序逆行,亦不可减少或跨越程序。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已准予的登记。企业解散、被撤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均应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一)申请
 
申请是登记机关对相对人实施行政许可的起始点,是启动登记注册程序的钥匙。无申请,不登记。申请是企业法人意思自治的表现,登记机关不予干预,但可以咨询、提示、告知。申请时的法人意思自治表现在:
 
1.是否申请,何时申请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2.申请事由或者相关内容细节,以及作为企业行为准则的章程,均由投资者自行约定;
 
3.申请方式是多样的,可选择的。申请人可以采取现场提交申请主张的方式,也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提交申请主张;
 
4.申请经手人的身份存在多种选择,如投资者自行办理,指使其工作人员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对申请书件的格式及内容真实性负责。申请效力的发生须根据情况而定,有当时产生效力的,也有五日内产生效力的。
 
(二)审查
 
审查是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所进行的推断和评价,其中申请材料齐全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材料;符合法定形势是指申请材料应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文书格式的相应规范要求。一般意义上的审查是在受理前完成的,即当场审查、当场更正、当场受理;需要受理后核实有关情况的,登记机关在一般审查认为材料已经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后,应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因此,核实是审查的延续。
 
(三)受理
 
受理是登记机关对申请事由予以一般审查后所作的肯定性结论,是必须作出的行政行为。受理传递了程序延续的信号。受理是在一般审查的基础上形成的。登记机关在作出受理的表示并告知申请人后,进入到确认并准予登记的工作程序。
 
(四)准许
 
准许是登记机关对申请事由所作的许可表示,其表现形式为出具相应许可通知书件,并根据不同事由,发放、换发、收缴营业执照。
 
(五)公示
 
指登记行为和登记结果的公布。公示手段一般为企业登记网站(网页)、登记场所电子显示屏幕、报刊等平面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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