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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 本申请书适用于所有内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 名称延期申请等。 2、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 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 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4、 “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5、 “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应参照《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6、 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 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 7、 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注册资本 (金)等,变更投资人项目的除外。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 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9、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 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0、 “投资人”项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1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 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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