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需承担的风险
文章发布日期:2019-03-06
债权人风险的法律救济依据——股东责任的法律依据
在《公司法》修订之前,在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股东的行为与债权人遭受损失直接相关时,债人如何求得司法救济,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而仅是在理论上引进了欧美国家所谓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这一原则在日本法中引进时被定义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但实际上在欧美国家对此原则的适用本意是“限制或排除有限责任适用”,将其定义为 “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 更能准确表达这制度的本质含义。
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承认有限责任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价值功能,但同时也承认有限责任滥用可能将公司不当经营风险和成本转嫁给债权人和社会的内在缺陷和局限性。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是针对特定股东的行为对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法律救济,例外适用并不影响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效力,而只是针对滥用有限责任的控制股东;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是一种财产责任,其目的是为了平衡控制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防止控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格转嫁经营风险和成本,侵蚀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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